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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解读

  • 发布时间:2022-05-31
  • 来源: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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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为什么要制定《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制定是贯彻新《行政处罚法》,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增强执法公信力的内在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强调要“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案例指导、行政执法裁量基准、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以及行政执法考核监督等制度建设,推进全国统一的行政执法资格和证件管理,积极做好相关制度衔接工作,形成统筹行政执法各个环节的制度体系”。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首次从法律层面确立了行政处罚裁量制度。国务院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中再次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推行行政裁量基准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确保过罚相当,防止畸轻畸重”。因此,合理裁量量罚幅度,切实防止执法的随意性,彰显法律实施的公平正义,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安全感,使得《办法》的制定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同时,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也对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提出了进一步要求。

  二、制定《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有哪些主要依据?

  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青海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三、《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主要内容有哪些?

  《办法》共23条,其中:

  第1条-第6条规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定义、适用范围及行使的基本原则等,即《办法》所确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综合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决定是否处罚以及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时限等依法自主裁量的权限,它适用于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7条-第9条强调了裁量权行使的程序正当要求,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和救济权。在向当事人送达告知文书时,应当一并告知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10条-第17条主要规定了从轻减轻及从重实施行政处罚的基本情形、减轻处罚集体讨论程序要求及裁量幅度等。其中,从轻处罚罚款幅度一般为法定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的30%及以下部分。从重行政处罚罚款幅度一般为法定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的70%以上部分。而减轻处罚罚款幅度则是原则上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下限数额的20%且必须经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18条-第22条规定了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证据要求,监督及相关配套制度等。要求办案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收集对当事人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及从重处罚的证据,并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说明。对没有相关证据支撑和进行说理的,法制机构在案件审核时将案卷退回办案机构,并要求补充调查。

  第23条规定了解释单位、印发时间等。

  四、《办法》对责令改正有什么具体规定?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首先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改正才能实施行政处罚的,不得直接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先行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再予处罚。法律、法规、规章对责令改正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日。

  五、《办法》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有什么规定?

  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确定处罚幅度。市州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化量化裁量阶次。

  六、《办法》有什么亮点?

  《办法》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彰显了执法的温度;积极服务经济建设,突出了青海特色;明确了严格执法要求,促进了统一规范执法。其中,《办法》贯彻《行政处罚法》关于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要求,细化从轻减轻的具体情形,明确了依法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更加凸显了行政处罚的教育规范引导作用。坚持行政执法保障经济建设的基本要求,根据新冠疫情后“六稳六保”经济复苏需要,将“因特殊时期复工复产需要,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不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纳入从轻减轻的裁量范围。紧紧围绕青海“四地”建设需要,将保障有机农畜业经营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要求体现在从轻减轻和从重处罚情形中。

  七、为配合《办法》实施,还规定了哪些配套制度?

  《办法》还构建了行政案例指导制度、层级监督制度、听取公职律师法律顾问法制员意见等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等配套制度,并编制了《青海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和《青海省市场监管领域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简称“两个清单”)。

  八、“两个清单”事项梳理的重点是什么?

  “两个清单”共梳理事项117项。其中,不予处罚事项84项,侧重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先行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才予以行政处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梳理。主要集中在无证无照经营、登记注册、电子商务等领域。从轻减轻处罚事项33项,主是对违法性质轻,社会危害后果不明显及法律法规规定从轻减轻的违法事项和执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案件类型事项进行了梳理,主要涉及直销监管、产品质量、不正当竞争等经营领域,并将经营过期食品违法事项纳入从轻减轻处罚事项范畴。因“两个清单”是一段时间内对部分有关违法事项的基本梳理,具有一定的不完全性,市场监管部门也将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法律法规立改废和对执法实践的要求进行动态调整。

  

  

  

  


原文链接:http://scjgj.qinghai.gov.cn/Article/FormDetailsSJJ?Article_ID=6E7154DA-C69B-446A-AABD-44B8BFCF3C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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