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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梧州查处“陈年阿胶堂” 网店销售假药案

  • 发布时间:2022-05-18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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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梧州查处“陈年阿胶堂” 网店销售假药案

  一、基本案情

  根据线索,某电商平台“陈年阿胶堂”网店有销售假药“黄道益活络油”的嫌疑。2018年1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从该网店购买上述产品,发现其未标注产品批准文号;发货地址为梧州岑溪市,发货人为林某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的规定,2019年1月21日我局出具认定意见书,认定上述产品为假药并于1月22日进行立案调查,1月24日我局将本案移交公安机关查处。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将本案列为“昆仑”行动重点案件挂牌督办。

  我局联合公安机关成立了1.29专案组,多次召开联席会议,分别派员前往梧州岑溪市、广州市等地进行蹲点排查,前后历时4个月,共出动执法人员57人次,具体查办情况如下:

  (一)专案组从该“陈年阿胶堂”网店的经营人、发货人、发货地、资金链入手,调查该网店的具体情况。经调查,发现该网店于2015年开始销售“黄道益活络油”,其实际经营者与注册人并不相符,调查组通过对实际经营者林某锋进行蹲点跟踪,锁定发货地一个,涉嫌生产窝点一个。经过公安部门的技术手段监控及调取资金流水,发现该店的“黄道益活络油”是从广东购进。

  (二)调查组对“黄道益活络油”的上线来源进行顺藤摸瓜,采取跟踪蹲点、调查资金流水、监控监听技术手段等方式,掌握了该“黄道益活络油”从生产到中间周转、发货物流、网店销售共5个环节的销售链,以及假药包装材料供货商1个,共摸排发现6个点。随后专案组派出精干力量对每个环节进行实地蹲点排查,锁定嫌疑人的身份、行动规律、相关的铺面仓库地点、交易方式等具体信息。

  (三)2019年5月24日,在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公安厅指导下,在广东省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梧州市市场监管局联合梧州市公安局在广西梧州岑溪市、广州市花都区及荔湾区全环节、全链条摧毁一个从原料生产到销售“黄道益活络油”假药的犯罪网络,捣毁非法生产窝点和仓库存储销售点共5处,抓获犯罪嫌疑人11人。查获近十万瓶香港黄道益活络油假药成品以及大批生产设备和假药原材料,涉案货值金额逾千万元。梧州市公安局授予办理该案的公安机关集体三等功、主要办案人员个人三等功。

  二、处理结果

  公安机关共抓获田某等嫌疑人11人,逮捕11人,涉案人员全部落网。2020年5月,我局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显示,由岑溪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田某生产、销售假药,郭某明、杨某晖、田某军等5人生产假药,黄某云、马某生、黄某华等4人销售假药,林某锋销售假药、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宣判。岑溪市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及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以生产、销售假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对被告人田某、郭某明、林某锋等11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七个月不等,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至2万元不等,11名被告人被并处罚金共计95.5万元;判令11名被告通过全国性的报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判令11名被告支付赔偿金合计35475元;判决已生效。

  三、案件分析

  (一)案情分析

  1.交易隐蔽性强。本案为药品网络交易,由于网站数量庞大,加之互联网的特殊性(广泛可访问性、用户身份的隐蔽性等),导致确定药品来源、生产者和运输者的身份十分困难。从法律层面上看,要确定违法主体、违法交易行为、违法交易所在地、违法交易药品数量等都很困难。目前,我国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监管主要采取行政手段。消费者在网上购买药品,使用后发现药品有问题,一般都以有问题药品作为证据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由于缺乏有力证据支持和明确的违法行为主体,市场监管部门要查处这类案件难度相当大,因此查处的网上违法药品交易案件较少。

  2.网络违法行为监管取证难。现阶段市场监管队伍尚缺乏网络专业技术监管人员。例如:以网络IP注册地甲地为交易地,接受举报往往在消费者所在地乙地,事实上形成举报在乙地,事发地在甲地,而网络违法销售药品从订单填制到消费者通过电子银行转账到最后收到药品,不超过一周时间就全部完成,如果消费者使用药品后出现问题再进行投诉、举报,往往错过最佳处理时机。本案的交易中间商依托广州专业药材市场进行交易、仓储、发货,以销售中药材为销售假药作掩护;且终端通过网络平台销售,资金链方面交易方式隐蔽,交易方式有支付宝、微信、银行转账等,侦查难度较大。

  3.涉案影响面广。本案涉及假冒香港著名药品品牌,影响力大,同时终端通过网络销售,销售范围遍布全国31个省市,面向广大消费者,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涉及民生问题。

  4.违法窝点分散难以发现。本案生产、中间周转、销售环节在不同的省市分布,生产窝点又有变迁,隐匿于郊区农村,销售窝点通过网络平台进行销售,对于案件证据链的采集、固定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案件收网时,需所有窝点一起同时动手,全链条一网打尽。

  (二)法律法规适用

  上述犯罪嫌疑人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假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修正)》第七十三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六)项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六)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的规定处理。

  本案中,当事人生产、销售未标注产品批准文号的药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按假药论处。但要注意的是,于2019年12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中,生产、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不再按假药论处,适用罚则也不一致。

  四、案件启示

  (一)领导重视,真抓实干。本案从成立专案组开始,梧州市市场监管局和公安局就分别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和公安厅作了汇报和请示,上级部门领导对该案高度重视,除了派出分管领导到现场指导工作外,还及时和广东省公安厅进行沟通,取得了当地警方的积极配合,为本案的查办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打击制售假药行为是一件系统工程,需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同时也要加大对跨地区案件的查办力度。本案中,在掌握了网店销售假药的情况下,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成立了专案组,多次召开联席会议,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本案进行研判,不断对本案进行推进,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联合执法、提前介入侦查等形式打击犯罪行为,查办大案要案的能力也得到明显提高。

  (三)追根溯源,一查到底。本案是从第三方销售平台的一个反馈作为线索,但仅仅通过网络很难锁定生产销售假药的证据。为此,专案组人员重视每一条细小的信息,从开始调查网店销售的药品,到购买样品到追查货物来源,一层一层往上追,一直追到源头生产窝点。本案的成功查办提醒执法人员要时刻保持高度的敏感性,重视每一个细微的线索,从线索入手,分析各种可能性,不断深挖,才能真正打掉制假售假源头。

  (四)周密部署,严密布控。违法犯罪人从生产到中间周转再到销售环节分别设置了5个点,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给案件查办带来诸多不利因素。要对这5个窝点进行同一时间统一收网,须对抓捕统一行动计划的制定提出很高的要求。为此,在了解到各个嫌疑人的基本信息后,联合调查组组织精干力量,对每个嫌疑人进行日以继夜蹲点和实地摸排,对每个嫌疑人的活动规律、店铺仓库位置等都做到心中有数。联合调查组前期的细致摸排对本案的成功收网抓捕起了重要的作用。

  (五)利用网络销售假药较方便。药品属于刚性需求产品,公众对药品关注度极高,消费量很大,造假违法犯罪分子觉得有利可图,是造成假药泛滥的原因之一。利用互联网宣传销售假药,是近年来售假的一个新趋势,网络不受空间距离的限制给销售假药打开方便之门,但执法部门有相对固定的管辖范围,增大了案件取证难度,同时也增加了行政执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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