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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若干规定》正式施行

  • 发布时间:2022-05-18
  •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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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2月18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3月15日起正式施行,这也是2022年颁布的首部浦东新区法规,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为市场主体松绑减负,推动形成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局面。去年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要求浦东探索试点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今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明确“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面对各方期许,《若干规定》通过立法形式,给出了引领区的答案。从行政“许可”到行政“确认”,尽管只是一词之差,却迈出了商事制度改革中的关键一步。

  放松事前管制 赋予市场主体更大自主权

   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商事通行规则,充分考虑市场主体创新创业实际需求,《若干规定》明确由登记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市场主体的主体资格和登记事项予以认定并公示,最大限度将企业经营自主权交还企业和市场,准入制度性交易成本大幅降低。

   高频备案事项改为自主公示事项。以往,市场主体修订公司章程或内部高管出现人事变动等情况时,均需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消耗了不少时间和精力。《若干规定》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等相关高频备案事项改为“市场主体自主公示”事项。今后,市场主体只须在设立或者事项变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一网通办”平台向社会公示有关信息,无须到登记机关备案。这一变化在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登记自主权的同时,也规范了市场主体的公示义务,强化了市场主体的诚信自律意识。

   “一照多址”适用浦东、自贸试验区和临港新片区。2017年起,浦东新区在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支持下,探索在自贸区范围内开展“一照多址”改革试点。《若干规定》固化了该项改革措施,并打通了浦东新区、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三个登记机关的备案通道。今后,浦东、自贸试验区和临港新片区的市场主体在住所外开展经营活动的,可备案多个符合条件的经营场所,无需另外办理营业执照,真正实现了“一次申请、一本执照、多点经营”。此举对推动浦东引领区和临港新片区改革开放联动、创新发展协同也是重大利好。

   上海ABB工程有限公司是该政策的首批获益企业之一,已于《若干规定》落地施行当日取得跨浦东和自贸试验区两个登记机关的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企业负责人说,“我们是注册在康桥镇的老企业,以前碰到这种情况只能去自贸区新设一个分支机构,耗时又费力。现在只要申请经营场所备案,当场就可以拿到备案通知书,非常方便。”

   此外,《若干规定》明确指出,市场主体执照上仅需登记主营项目、许可项目以及涉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项目,超越登记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登记机关不予处罚。通过简化经营范围登记信息,赋予企业更多的经营自主权,也为市场主体寻找发展新赛道新空间提供了更多便利。

  强化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引领市场主体更好发展壮大

   管得住才能放得开,市场主体才能发展得更好。《若干规定》结合“放”的具体情形,创设“以托管机制为抓手、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为改革和市场主体的发展壮大提供有力支撑,这也是推进市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托管服务机构实现功能升级。浦东新区于2015年起率先探索“律所作为企业住所登记制度”。此次《若干规定》创设的“托管机制”,进一步明确了托管服务机构权责,有助于通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以及集中登记地、有关行业协会提供相关服务,履行好管理方职责,发挥托管服务机构的共治功能,切实防范市场风险。

   集中登记地管理方上海世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表示:“托管机制纵深拓展了托管服务机构参与市场共治的程度,例如配合法条中关于登记时免于收取协议、决议等文件的规定,我们就有义务审查签约企业是否是在制备完成以上协议或决议类材料后才向登记机关提出登记。”

   当前,浦东经认定的集中登记点、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已达136个,先后为6万余户市场主体提供了住所入驻服务。托管服务机构功能升级,不仅能帮助市场主体提升合规经营水平,也有利于“以点带面”,推动中小微企业、产业园区和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的集聚发展。

   分级分类信用监管更有温度。《若干规定》构建了以信用分级为标准的监管体系,将市场主体自主公示事项和留存文件纳入“双随机、一公开”范围,并针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市场主体实施差异化监管,对守信者“无事不扰”。对市场主体的登记事项和自主公示信息,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或经抽查发现异常的,登记机关通过实名验证、异议核查、信息标注等方式进行核查。分级分类的信用监管方式,更加包容审慎,也更加注重为市场主体提供合规指引,让监管更有温度。当然,为确保对企业的全生命周期闭环监管,《若干规定》也明确对市场主体未及时公示有关材料和事项或公示的信息违法、虚假、遗漏的,可采取责令改正、罚款、列入异常名录等方式,实施信用惩戒;对“冒名登记”等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将依法撤销。

  优化服务 让市场主体更有获得感

   《若干规定》还推出了优化服务的若干举措,既符合党中央、国务院所明确的改革方向,也符合浦东“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的要求,有利于从根本上降低市场准入门 槛,提升登记便利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市场主体感受度。

   申请材料再精简。《若干规定》尊重市场主体意思自治,最大程度简化申请材料,充分还权于企,首创提出在股东登记确认环节不再收取转让协议,除登记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外,不再收取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任免职文件等。今后相关内部自治性材料由市场主体自行留存备查,登记机关将针对相关留存文件的合法、准确、完整性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督促市场主体完善内部自治、强化主体责任,依法开展经营管理。

   登记流程“三个化”。《若干规定》明确“材料清单标准化、办理流程电子化、登记服务智能化”。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政务服务”深入推进,市场主体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即可实现全程线上办理登记,同时丰富电子证照应用场景,政府部门能通过电子证照共享方式查询、核验到企业办事所需信息的,无需企业另行提交实体证照或纸质材料,在促进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企业和群众获得感明显提升。

  

  

  


原文链接:https://scjgj.sh.gov.cn/602/20220318/2c9bf2f67f86737b017f9bf2bd1e5cf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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