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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华明食品厂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津市监执罚〔2021〕191号 津市监执罚〔2022〕2号

  • 发布时间:2022-05-18
  •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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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执罚〔2021〕191号

  当事人:天津市华明食品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103989173W

  住所(住址):北辰区刘家码头汽车冲洗站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马金锏

  2021年8月10日执法人员依据《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监管系统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方案的通知》(津市场监管执〔2021〕11号)文件,对天津华明祥威食品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其成品库中存放有天津市华明食品厂生产的奶片产品。2021年8月25日,执法人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情况,对天津市华明食品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原材料库中存有名称为“硬脂酸镁”的药用辅料。2021年8月31日,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华明食品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依法对上述药用辅料“硬脂酸镁”实施了查封行政强制措施(津市监执实强〔2021〕57号),并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

  本委于2021年9月1日予以立案调查,调查确认当事人于2021年8月18日从湖州展望药业有限公司采购药用辅料“硬脂酸镁”共计300千克(20袋,15千克/袋)并于2021年8月24日入库,采购价格为5550元。截止现场检查时已使用18.75千克,其中15千克用于擦拭磨具,3.75千克作为食品原料用于生产压片糖果。

  2021年9月14日,执法人员委托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对查封的涉案硬脂酸镁进行抽样用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检验(抽样数量为4.58千克,含备样1.42千克)。2021年10月10日,收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检验报告。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8月28日将药用辅料“硬脂酸镁”作为原料用于生产压片糖果,满足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行为的构成要件。2021年9月14日抽样后封存的硬脂酸镁共计276.67千克,货值金额5118.39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2.现场检查照片、现场笔录、调查笔录、原辅料出入库记录、领料单、生产配料表、成品出入库记录、销售记录等材料;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等材料。

  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30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执罚告〔2021〕167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

  本委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一)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规定,应当没收用于生产食品的原料药用辅料硬脂酸镁。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涉案物品先行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药用辅料硬脂酸镁17整袋(15千克/袋)、半袋(11.25千克)、半袋(11.42千克),共计276.67千克。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所属网点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印 章)

  2021年12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执罚〔2022〕2号

  

  当事人:天津市华明食品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103989173W

  住所(住址):北辰区刘家码头汽车冲洗站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马金锏

  2021年8月10日执法人员依据《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监管系统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方案的通知》(津市场监管执〔2021〕11号)文件,对天津华明祥威食品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其成品库中存放有天津市华明食品厂生产的奶片产品。2021年8月25日,执法人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情况,对天津市华明食品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原材料库中存有名称为“硬脂酸镁”的药用辅料。2021年8月31日,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华明食品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依法对上述药用辅料“硬脂酸镁”实施了查封行政强制措施(津市监执实强〔2021〕57号),并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

  本委于2021年9月1日予以立案调查,调查确认当事人于2021年8月18日从湖州展望药业有限公司采购药用辅料“硬脂酸镁”共计300千克(20袋,15千克/袋)并于2021年8月24日入库。截止现场检查时已使用18.75千克,其中15千克用于擦拭磨具,3.75千克作为食品原料用于生产压片糖果。

  当事人主动召回了其于2021年8月28日使用药用硬脂酸镁生产的压片糖果,2021年11月3日该批次产品全部返厂入库。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5日对该批产品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并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务清单》(津市监执实强〔2021〕65号),2021年11月19日委托检验机构对该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后封存产品为310袋,2021年12月24日收到检验报告,结果为所检项目符合GB17399-2016和GB2760-2014标准要求。

  2021年11月30日,经批准,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执罚告〔2021〕167号)拟将涉案原材料硬脂酸镁予以先行没收,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2021年12月8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执罚〔2021〕191号),对涉案的硬脂酸镁予以先行没收。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8月28日将药用辅料“硬脂酸镁”作为原料用于生产压片糖果,满足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行为的构成要件。涉案产品共计53箱(318袋,795千克),货值金额4611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采购药用辅料硬脂酸镁用于加工食品的行为满足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满足对该厂法定代表人、采购负责人进行处罚的条件,经查,该厂法定代表人、采购负责人2020年未在该厂取得收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2.现场检查照片、现场笔录、调查笔录、原辅料出入库记录、领料单、生产配料表、成品出入库记录、销售记录等材料;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等材料。4、召回通知单、出库单、入库单等。5、产品报价单、货值金额计算表等。6、《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等。7.《天津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单》、询问笔录等。

  执法人员于2022年1月5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执听告〔2022〕2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本委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一)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规定,应当没收用于生产食品的原料药用辅料硬脂酸镁。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涉案物品先行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使用药用辅料硬脂酸镁生产的压片糖果310袋(51箱整箱余4袋,共775千克)。

  没收硬脂酸镁1.42千克(检验备样)。

  罚款10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所属网点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印章)

  2022年1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件: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scjdglwyh_52651/xwdt/xzcfxxgs/sjxzcfxx/202201/t20220125_57891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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