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执罚〔2022〕13号
当事人:河北省广平县建筑安装企业集团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32107026446M
住所(住址):河北省广平县人民路东段南侧侧
法定代表人:李君
身份证号码:****
2021年12月30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执法人员到坐落于天津市东丽区环河西路与西六道交叉口东北150米新松智慧园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安装于新松定制厂房项目内的淋浴器19套、洗面器21套、柱盆2套、龙头23套、连体座厕2套、蹲便器26套、蹲便冲洗阀26套、立式小便斗12套、小便冲洗阀12套、公共洗涤槽3套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本委于当日对上述商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津市监执先登〔2021〕12号)。2022年1月11日,河北省广平县建筑安装企业集团公司在执法人员监督下对上述商品拆除并运输至天津市东丽区驯海路11号正北方向50米盛泰物流,并配合本委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津市监执实强〔2022〕1号),本委于当日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0年8月,天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新松定制厂房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将位于天津市东丽区环河西路与西六道交叉口东北150米的新松定制厂房项目承包给****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建设。2020年12月,****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当事人签订《新松定制厂房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水电安装专业分包合同》,将该项目内电气工程预留预埋和配线、给排水工程分包给当事人,当事人负责供应材料、周转作业用料和设备。依合同要求,当事人需要自行采购卫生洁具用以安装在项目建筑设施内,为了缩减成本,提高利润,2021年7月,当事人通过联系“1688”网站某商户以44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产品外观标示“American Standard”的淋浴器19套,洗面器21套,柱盆2套,龙头23套,连体座厕2套,蹲便器26套,蹲便冲洗阀26套,立式小便斗12套,小便冲洗阀12套,公共洗涤槽3套,安装于新松定制厂房项目建筑设施内,用于履行合同中的给排水工程项目建设,销售商户现已无法联系。经美标(中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卫生洁具均属侵犯“American Standard”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构成要件。本案违法经营额5475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被委托人接受调查的合法身份;
2.天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项目关联方的主体资格和被委托人配合调查的合法身份;
3.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新松定制厂房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新松定制厂房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水电安装分包分包合同》、《建筑给排水、采暖、通风、空调工程主要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复印件,证明项目关联方的合作关系及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
4.美标(中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委托人身份证、商标注册证明、商标转让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复印件、鉴定书、授权书,证明商标权利人的鉴定资质及鉴定事实;
5.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侵权卫生洁具拆除现场照片影印件14份、侵权卫生洁具拆除现场及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现场视频、《****(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松定制厂房项目—***美标洁具送货2022.1.7》,证明当事人拆除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配合执法人员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6.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车间一、门卫卫浴统计(含施工价格)》、《车间一、门卫卫浴统计(材料采购价格)》,确认当事人违法经营额;
7.信用中国信用信息报告影印件,证明当事人未曾因同种类违法行为接受过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委拆除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及时为项目发包方和总包方更换安装正品美标卫生洁具,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2022年3月3日,我委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执罚告〔2022〕2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犯“American Standard”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卫生洁具146套(详见财物清单 津市监执实强〔2022〕1号);
2.罚款54755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制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3月11日
附件: